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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犁州奎屯市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提升建设项目—六标段

伊犁奎屯市 2024年06月2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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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工许可证详情
中华人民**国
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

编号:(略)

根据《 中华人民**国建筑法 》第八条规定,经审查,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,准予施工。

特此发证。

签发机关:(略)

发证日期:(略)

建设单位 **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
工程名称 **州**市城(略)
建设地址 **哈萨克自治州**市
建设规模 589.26平方米
合同工期 2024-06-21 至 2024-12-30 合同价格 (略)万元

参建单位

勘察单位 华森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谢河安
设计单位 华森工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李飞
施工单位 **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 师文强
监理单位 **城弘工程项(略) 总监理工程师 张秋婷
工程总承包单位 项目经理
备注:

一、本证放置施工现场,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。
二、未经发证机关许可,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。
三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。
四、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,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,不办理延期或延期 次数、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,本证自行废止。
五、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,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。
六、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,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;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,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。
七、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,将按《中华人民**国建筑法》的规定予 以处罚。"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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