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工许可证详情
中华人民**国
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
编号:(略)
根据《 中华人民**国建筑法 》第八条规定,经审查,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,准予施工。
特此发证。
签发机关:(略)
发证日期:(略)
建设单位 | **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| ||
工程名称 | ****市城市更新建设项目—老旧供热设施提升改造项目 | ||
建设地址 | **哈萨克自(略) | ||
建设规模 | 265.0米 | ||
合同工期 | 2023-12-20 至 2024-06-08 | 合同价格 | (略)万元 |
参建单位
勘察单位 | 项目负责人 | ||
设计单位 | **北疆(略)(有限责任公司) | 项目负责人 | 申黎明 |
施工单位 | **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| 项目负责人 | 王秀梅 |
监理单位 | **城弘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| 总监理工程师 | 张如意 |
工程(略) | 项目经理 | ||
备注: |
一、本证放置施工现场,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。
二、未经发证机关许可,本证的各(略)。
三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。
四、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,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,不办(略) 次数、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,本证自行废止。
五、在(略),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 证机关报告,并按照规定(略)。
六、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,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;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 前,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。
七、凡未取得本(略),将按《中华人民**国建筑法》的规定予 以处罚。"